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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斤鲜竹笋后,消费者向销售者和厂方索要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判了

来源:将机就机网-工人日报
2026-04-28 11:36:56

  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其中“曾某诉陈某、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产品责任纠纷案”值得关注。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曾某���日在陈某处购买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件(4袋/件×5斤/袋×45件=900斤)鲜竹笋(保质�个月),每件单�元,合�元。购买后,曾某将所购的一袋竹笋送检,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本案鲜竹笋外,曾某还���日购买�件干竹笋(已另案起诉)。曾某陈述所购鲜竹笋系�年春节其父�岁寿宴所备,干竹笋系为回礼赴寿宴的亲友所备,但因故未实际操办宴席。曾某上述陈述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曾某起诉陈某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陈某销售的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生产过程中导致的问题,销售者陈某在进货时已尽到了查验义务,故陈某不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应由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曾某购买案涉竹笋重量高�斤,远超过其日常生活所需,且不能证明合理用途,结合其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及送检等事实,能够认定曾某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购买索赔。综合考虑鲜竹笋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曾某个人和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𰹅件竹�斤(价�元),判决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支付曾某惩罚性赔偿�元。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责任编辑:将机就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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